在已發生命案時,普通人會怎么做?應該是,除了報警就別無他法。世懷如此認為。
而讓那個孩子鍥而不舍至今,也就是說犯人還未落入法網。可既然他畫得出犯人的樣貌,還能畫出年歲的變化,也就是說他知道犯人的身份。那么也就只剩下了一種可能,證據不足不能將其繩之以法。
世懷就此做出了假設,并為其假設而行動。他決定從偵查階段的記錄開始找起。雖然世懷已不能大搖大擺地進局子查資料,但他的朋友還是能給他開開后門。
可在他看見那堆滿一倉庫的紙質文件后,不由得傻了眼。畢竟那個年代沒有計算機這樣方便保存、查閱資料的儀器,所有記錄都被寫成文字塞在一個一個大箱子里。所幸,其上有著地區、時間的分類。
世懷花了半天時間,才找了他想要的,一份手寫的記錄。
在記錄中,只要是與被害者有過接觸的,都有嫌疑。而第一個被認定為嫌疑人的就是畫像中的男子。可后面的記錄,卻被撕掉了兩頁。再接下來就是調查了男子后的結論。他有完美的不在場證明。可同時,世懷發現,這份記錄并沒有寫入孩子的證詞。也許是年紀太小,所以沒有當作參考。
總之,在這份證據確鑿之下,就連世懷也不免動搖,那個孩子是否認錯了人。
于是,世懷嘗試去找到那個男子。得到的結果卻是,那個有名有姓的男子也在兩年前失蹤。他是一個煤礦廠的老板,雖然事業上頗有成就,可為人處世卻唯利是圖。這不禁讓調查人員們認為,他應該是卷入了利益糾紛。最后因找不到尸首,不能判斷生死,所以作失蹤處理后不了了之。
所幸,世懷得到了他家人的一些信息。他的妻子兒子已僑居國外,無從找起。不過,他的一位兄弟還在國內。只是,這個“國內”有些遙遠。次日清晨,世懷便坐上了前往遼東的火車。
橫跨半個國家的路途,他是否能得到他想要的?一路上,他為此而擔憂。直到他抵達的那一刻,所有的思慮都成了飛絮。
世懷見到了他要找的人,是一位戴著氈絨帽的老大爺。找到他時,他正坐著與同鄉嘮嗑。
“你是誰?”老大爺說的話,世懷勉強能夠聽懂。
可在世懷向他表達了來意后,老大爺卻毫不留情地罵了世懷一通。待老大爺的氣兒順后,世懷才知道他那么生氣的緣由。
自他的兄弟離開遼東后,他就再也沒有將他的兄弟當成兄弟。家父家母病危時,那個家伙沒有回來看過一眼。可在他遇到麻煩急需用錢時,又突然地回來索要家產。
“那你給他了么?”
“給他了,我又不缺那么點錢。”
“你知道他的錢用在什么地方了么?”
“他要打場官司。”
談論過程中,世懷在老大爺家中的墻上瞅見了一幅畫。
這本應是很正常的事情,可不知怎的,他陷了進去。
在那用紅木框起的畫上,畫著一只變色龍。褐色的身子與周圍的枝干很好地契合在了一起,垂下的枯葉則遮住了它的右眼。
看似色調單一,實則層次分明。就好比每個人的評判標準都不一樣,單單以世懷的角度,那么,這一幅畫已有了名家之風。
而畫的筆觸、風格,甚至于其靈魂,世懷都感到了一絲莫名的熟悉。
“這一幅,畫……”
“你說這個啊,撿得。”
或許是天性上的熱情,老大爺沒等世懷問完,便回答了他的疑問。
這幅畫,是老大爺在三年前于家門口撿得。說起來連他自己也不信,一幅用貴重紅木框著的、不知道畫得是什么生物的畫,某人竟將其遺棄在了他家的門前。
“然后,我就把他掛起來了。有人來要的話,我就給他。”
世懷看了老大爺一眼。
“怎么,不信?我兒子想要,我都沒給。”說著、說著,老大爺看著世懷,疑問:“這幅畫,不會是你丟的吧?”
“不是。”世懷搖頭,“我只是知道畫這幅畫的人。”
那個孩子,為什么要將這幅畫留在這里?或者說,為什么會在這里遇上這幅畫?難道一切都是巧合?
世懷否定了這個答案。他知道,從一開始,他走的便是孩子的心理路途。只是,不敢承認,不敢放棄自己的主觀。
“一定要物歸原主啊!”
老大爺的話,還在他的耳邊回響。可事實上是,那個孩子已經聽不見了。這一句話,永遠也傳達不了。
世懷清楚,所以他只能抱著畫狼狽地從老大爺家中離開,坐上了回程的火車。
在回住所后,他發現了畫的邊角上有一個小瑕疵,右下角往外翻折了一小塊。就仿佛裱框時,畫本身的邊角被人故意折了起來。
他嘗試將畫從框中取出。可框是死的,為了將畫取出,世懷決定從角上將畫框鋸開。可在鋸開的過程中,畫的夾層里卻掉出了一張手機存儲卡。
里面裝的是什么?
世懷用讀卡器打開了它,發現其內裝的大部分是文件,小部分是圖片以及視頻。
而視頻便是那個中年男子的不在場證明。事發前一小時,中年男子與他的好友進了舞廳。監控探頭將其記錄了下來。可因那個年代的攝像科技還很破爛,所以畫面不僅模糊且斷續。但還是能夠看出,中年男子進了舞廳。
不過,在其一旁的文件卻述實,視頻是剪切合成的產物。中年男子是從國外的影像作坊,買到的這份視頻。再花了錢,替換了舞廳入口的監控。同時,那一天,中年男子的朋友也確實去了舞廳。
可以想象,就連電視都還是黑白那個年代,沒有拿到指紋的取證員們會如何辨別真偽。
這份資料足以推翻當初裁判的結果。可在世懷覺得前路開闊的時候,心底卻有了另一個疑問。為什么那個男子沒有被送上法庭?
世懷看了一眼文檔的時間。大多是在三年前建立,只有那份視頻顯示的是十七年前。
在孩子找到這份證據時,犯罪已經過了追訴的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