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如果不嫌棄的話,來給我當貼身保鏢吧!”
“貼身?”陸思宇就帶著幾絲玩味,似笑非笑地看著她。
歐文俏臉一紅,氣憤道:“不愿意就拉倒,真是的。”
陸思宇覺得這個女孩很是可愛,而且從來沒一個明星的架子,相反,還和自己開著這種玩笑。只是歐文此刻低著頭,臉上燒得厲害。不知道為什么,在陸思宇開了那樣的玩笑之后,她的心里就像是被小貓抓了一樣,心癢難耐。
難道自己真的喜歡上了這個家伙?她這樣問自己。
就聽陸思宇在旁邊輕輕說道:“弗蘭克是我朋友的名字,他和他的妻子在一場任務中去世了。他們留下了一個孩子,也就是寄養在我家的妹妹陸雪琪。
“那個時候,我們在執行一場完全相反的任務。如果不是我發現了那場內幕交易,讓他們深陷其中,或許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。”陸思宇的聲音有些哽咽。
歐文居然一時不知道究竟該怎么安慰他,因為她從未經歷生死,根本不知道這其中的艱難困苦。陸思宇突然就笑了笑,說道:“這也是我為什么選擇脫離的原因,畢竟這種事情是要拿自己的生命進行博弈的,如果把命丟了,就真的什么也沒有了。”
歐文就把自己的手放在他的手心里,說道:“如果這一單結束,我雇你當我的保鏢啊!反正我從來都沒有專職保鏢,你是第一個。這樣,我們各取所需。”
看著歐文眼角的淚花,和自己大手里白嫩的這雙小手,歐文輕輕笑出了聲,于是說道:“那行,你別忘記哈,我完成這一單就去簽離職合同,你別翻臉不認人。”
歐文破涕為笑,看著陸思宇把事情安排妥當,然后出外面巡察。歐文躺在床上,大腦里全都是陸思宇的影子,抬頭看到陸思宇的包放在那里,便有些好奇,打開以后,里面除了身份證、護照之類的,就是一個本子。這里寫著他每次出席任務時的筆記,而其中的一篇吸引住了她:
今天是2016年3月17日,北美洲的海風很冷,在這里,我要接一個孩子。她是我朋友的女兒,只是我很難過,因為她從今以后只有一個人了。我不知道她除了她的父母還有什么家人,對于我們這一行來說,其實并沒有什么朋友,就算有,也很多年不來往了。
這是我干這一行的第五年,雖然見慣了生死,但在我身上發生還是第一次。我不知道該如何向小家伙解釋,畢竟這件事起因在我。
之后是一段不同的筆跡:
小家伙看到我,似乎是知道了結局,我知道她心里一定很痛苦,但卻好像從一開始就做好了這個準備。這一行真的不容易,做起來無法避免危機,而且都有隨時喪命的危險。不知道還有多久,我可以不用再以生命作為賭注。
其實每個人的生命都很脆弱,但現在,卻又不得不為此奔波。家里需要錢,我必須努力去賺錢。如果有一天我真的死了,那便也是命吧!
……
今天是3月19日,我們帶著弗蘭克夫婦的骨灰回到了國內。我準備給他們找一個落腳的地方,小家伙在家里找到了他們的銀行卡,是瑞士銀行的銀行卡,沒定期存款,而且密碼是她的生日。小家伙在飛機上跟我說,其實父母早就把一切都規劃好了,他們沒有親人、沒有朋友。
我看到了弗蘭克給我留下的絕筆信,有弗蘭克跟我說的,也有他的妻子留給我的。那就是讓我幫忙照顧好小家伙,哪怕是收養她也可以。
我看到躺在床上的她已經早早睡去,其實她的世界里,不管是父母還是別的人,都是灰暗的。她是白人,我決定收養她,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。
我問過一個管戶籍工作的初中同學,他說,按照法律:
華夏公民在國外收養外籍兒童的行為,適用《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》相關規定,但不適用華夏與美國、英國、法國、加拿大、西班牙、瑞典、挪威、冰島、丹麥、愛爾蘭、比利時、芬蘭、荷蘭、新西蘭、新加坡、澳大利亞、意大利等17個國家簽訂的雙邊收養協議。
目前,日本、菲律賓等多數國家法律規定:如果居住本國的外國人與本國兒童在當地建立收養關系,應當著重確認該收養行為是否符合外國收養人的國籍國法律。華夏公民如欲在居住國收養外籍兒童,當地主管機關一般要求華夏駐當地使領館主管領事(簡稱華夏領事)為收養人出具“有關收養行為符合華夏法律”的證明。
然而,華夏雖有收養法規但缺少相關規定。自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》(簡稱《收養法》),只對“華夏公民或外國人在華夏內地收養華夏兒童”做出規定,卻無“華夏公民在國外收養外籍兒童”的相關條款。鑒于此,為滿足中外當事人建立收養關系的需要,華夏領事創建了一種符合實際要求的做法,即為華夏收養人出具“領事證明”。
領事證明,是指華夏領事為便利海外華夏公民在居住國辦理相關手續,應當事人的申請,就某一特定事項涉及的華夏現行法規、政策、制度而出具的一種書面介紹或說明。盡管《收養法》中尚無“華夏公民在國外收養外國籍兒童”的具體條款,但華夏國內法律規章中已有相關的原則性規定。因此,華夏領事在實踐中有為當事人出具“收養領事證明”的做法。
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》第28條規定:“收養的條件和手續,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。收養的效力,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。收養關系的解除,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。”據此,華夏領事可應本國公民的申請,為其欲在居住國收養外國籍兒童出具的“收養領事證明”格式如下:
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》,華夏公民在華夏境內收養華夏籍兒童應同時具備無子女、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、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三十歲等條件。華夏公民在境外收養外國籍兒童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》,‘收養的條件和手續,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。收養的效力,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。收養關系的解除,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。’華夏對華夏公民XXX按XX國法律收養XX國籍兒童不持異議。如將來被收養的XX國籍兒童申請赴華,華夏駐外使領館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為其辦理相應的入境手續。”
所以收養她還需要走一些別的手續。